免费发布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务服务 » 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高空坠物的没有直接证据怎么办?
点击图片查看原图

重庆律师:高空坠物的没有直接证据怎么办?

  • 发布日期:2017-12-12 15:15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商务服务区域:重庆
  • 浏览次数124
 
详细说明

重庆瀚沣律师17318410031 或 023-86827607

高空坠物作为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分分钟危害到人的生命安全。那么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遭遇到高空坠物,没有找到责任人怎么办,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怎么办?今天律师365将在下文中对“高空坠物的没有直接证据怎么办”重庆律师瀚沣律师为你解析

 

 

一、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也即由被告人来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则的,有利于找出真正的责任人。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体如下: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由此可见,高空坠物的没有直接证据没关系,因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举证的责任在加害人,如果没有找到加害人,可以将发生高空坠物建筑物的所有人都告上法庭,让所有人去证明自己的无辜,无法证明自己无辜的都要承担责任。

更多法律咨询法律知识http://www.cqhflaw.com/2017/qtfu1_1103/165.html

顶泰法律咨询热线(成都):028-86751132;18080821639

顶言法律咨询热线(北京):010-65360262;18601326218

冠杰法律咨询热线(深圳):0755-83210049;18924582749

顶匠法律咨询热线(广州):020-38856589;18102825651

瀚沣法律咨询热线(重庆):023-86827607;17318410031

灵均法律咨询热线(武汉):027-88231986;18162758581

 
[ 商务服务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联系方式
  •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
  • 已缴纳 0.00 元保证金
  • 资料认证  会员未认证
  • 联系人段律师(先生)  [关注]
  • 会员 [离线] [留言]   
  • 电话
  • 手机
  • 地区重庆
  • 地址重庆渝北区嘉州协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