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瀚沣律师:17318410031 或 023-86827607】
一 、不动产抵押合同在成立时生效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动产抵押合同属于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因此,即使负有履行抵押登记义务的抵押合同义务人未办理物权登记也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二、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设立的原因,抵押权设立是合同当事人履行抵押合同的结果,因此仅有抵押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的设立。《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义务人没有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并没有设立,因此,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合同对方不能享有物权的优先受偿权。
三、《担保法》与《物权法》对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做不同的规定
《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42条包括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
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适用法律问题上,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为合同成立时生效
更多法律咨询法律知识:http://www.cqhflaw.com/2017/jzgc1_1103/164.html
顶泰法律咨询热线(成都):028-86751132;18080821639
顶言法律咨询热线(北京):010-65360262;18601326218
冠杰法律咨询热线(深圳):0755-83210049;18924582749
顶匠法律咨询热线(广州):020-38856589;18102825651
瀚沣法律咨询热线(重庆):023-86827607;17318410031
灵均法律咨询热线(武汉):027-88231986;18162758581